二、補助條件(以下兩項皆須符合):
- 1. 無科技部計畫的與會者
- 2. 跨縣市(非台中市)的與會者
- 1. 僅補助申請人從所在機構至主辦單位交通費用,並依實際支出金額補助。(備註:高鐵只補助去程,台鐵補助來回)
- 2. 搭乘高鐵需檢附以下單據:(擇一)
高鐵票根正本
高鐵購票證明 (開立統編:03811209) - 3. 搭乘台鐵、客運者,無須附票根或證明,將依台鐵和客運的票價報支。開車前來者,以客運的票價報支。
- ※ 台中市區內的計程車、公車等費用不在補助範圍內。
- ※ 本校校內停車未逾三十分鐘免予收費,逾三十分鐘後,每小時收費三十 元,當日收費上限為一百元,隔日另計。。
五、領取補助:請申請通過者於12/07(六) 12:30~15:30攜帶上述「檢附單據」於申請交通補助櫃檯辦理領取。